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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财政:为山洪防灾资金管理“立规矩”

2014-05-30

一是明确资金用途,防止挪为他用。明确规定山洪防灾资金重点用于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支出。明确规定市以上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二是严格资金管理,执行相关制度。山洪防灾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山洪防治相关项目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制度规定。建设经费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行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形成资产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使用单位。

三是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对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将结果与乡镇山洪防灾资金安排挂钩。对市以上建设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按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