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水利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3年5月,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决定在已实施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九条,对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筹措、中央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分配机制、下达程序、绩效评价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明确,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联合制定。
《办法》规定,中央补助经费用于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和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办法》提出,要建立中央补助经费分配奖补激励机制,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结合上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地方投入、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补助经费分配方案,并明确了资金的下达程序。
《办法》要求,要对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补助经费安排挂钩。同时,《办法》还对中央补助经费的使用支付、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进一步增强我国山洪灾害的防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