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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办印发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2015-04-05

近日,国家防办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全面总结各地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规范化、标准化和构建长效机制的角度,对群测群防责任制体系、防御预案、监测预警、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提出山洪灾害防治区内的行政村要按照“十个一”的标准开展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并附上部分省山洪灾害防御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典型材料与样例,供各地参考。《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科学指导各地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增强山丘区干部群众的主动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国各地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近年来,中央、地方加大投入,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区组织开展了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项目建设,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区都建立了县、乡、村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制,编制或修订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26万件,布设简易监测站20多万个,添置报警设施设备100多万台套,制作警示牌、宣传栏60多万块,发放明白卡5100多万张,组织培训和演练530多万人次,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山洪灾害防御实践中发挥了显著的防灾减灾效益,有效减免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家防办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在山洪灾害防御中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参照《指导意见》持续、规范、长效组织开展建设;加强群测群防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落实专人看护,及时维修更新;统一组织制作山洪灾害宣传材料、标识标志、演练脚本、县乡村预案模板,保证各项内容专业、统一;把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作为各级防汛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责任制落实、预案修订(特别是人员转移)、监测预警设施设备运行、宣传培训和演练开展等情况,全面发挥已建群测群防体系的防洪减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