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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2015-01-12

为规范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从职责、监测预警系统、群测群防体系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各级部门责任和运行维护管理规程,确保系统长效发挥防灾减灾作用。

《办法》明确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长期可靠运行。一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二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监测预警系统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工作。三要建立预警指标修订完善机制,根据预警启动实际情况,按照预警指标分析计算相关办法,及时修订危险区预警指标。四要持续开展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完善责任制体系,适时修订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持续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常识宣传,定期开展监测、预警、抢险人员培训,组织群众进行演练,加强各类山洪灾害防治标识、标牌管护。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安排落实已建成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确保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